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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能让环境公益诉讼更快产生实效?北京四中院在一起生态环境公益诉讼中探索建立了“恢复性司法实践+社会化综合治理”机制,教育污染企业制定环境保护管理各项制度,进行排放防治管理升级,并监督污染企业在牛口峪湿地公园西侧10万平方米区域建立自然保育基地,向社会公众开放,有效提升首都生态服务功能。
某水务公司在北京市房山区从事污水处理,其业务范围还包括生产化工原料,生产循环水、除盐水、冷冻水、工艺水、冷却水、饮用水,销售再生水等。环保行政部门认定该水务公司将实验室化验过程产生的废液排入下水管道,其中氨氮排放浓度超标,导致污水处理厂曝气池泡沫溢出形成污水后直接排放至厂西侧墙外低洼地内,污水总排口超标排放废水,废气苯排放超过了排污许可证中规定的排放限值。因损害环境公共利益,该水务公司在接受行政处罚后,被公益组织提起了公益诉讼。
四中院在该案中落实环境法中“谁污染,谁治理”的损害担责原则,注重对污染企业开展一系列的生态环境保护教育工作,加强诉讼中推动污染企业及时采取环境保护修复措施。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停止了超标排放废水、废气等损害生态环境的行为,主动在牛口峪湿地公园西侧10万平方米区域建立了自然保育基地,承诺连续3年每年向自然保育区投入运营管理费30万元。四中院通过该案的办理,在牛口峪湿地公园也建立了“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生态环境公益教育基地”,并将对保护区的监督权利赋予社会公众,体现了环境保护综合治理和面向社会的特点。最终该案经过调解结案,目前牛口峪湿地公园西侧的自然保育基地已经恢复生机盎然,很多野生动物在此处栖息,还有不少群众到此处观鸟。
该案中,法院一方面尊重生态系统整体性、系统性和内在规律,统筹生态环境的一体化保护和修复,提升生态服务功能,另一方面,探索多样化生态环境责任承担方式,用绿色司法理念和举措服务打赢蓝天、绿水、净土保卫战。让生态文明理念深入人心,使污染企业在诉讼中深刻认识到良好生态本身能够源源不断创造综合效益,正是本案审理的意义所在。
供稿:北京四中院
原标题:《建立湿地公园自然保育区 让公益诉讼更快产生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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